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永玮
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只开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
本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本案中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待出险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本案中,由于该车辆出险时仅仅上路不到一个月,因此这一问题并不明显。但我院在审理车险纠纷时发现,对于一些上路已有一定时间的汽车,造成按新车计价、旧车理赔的双重标准,会导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引发纠纷。
理财金手指:应把选择权还给消费者
汽车属于不定值保险标的,其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会不断变化,对于这类价值不断变动的保险标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就低不就高”,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即防止有的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损毁车辆来骗取高于汽车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从而牟利。
国内《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借鉴了这一国际惯例。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学国际惯例不能只学一半。既然给钱时,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那收钱时也应该按照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收取相应保费。
相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因此目前车险市场中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但不能因为1%的车主只占少数,保险公司就有理由通过“打统账”来损害其利益。毕竟对于任何一个全损的车主来说,其面临的都是100%的损失。
因此我们呼吁保险公司应将车险合同明确化、分类化、细致化。也就是将全损和部分损失分开进行保险,对于全损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而非现在这种按照新车价格计算保费,对于部分损失,则按照去除全损保费后的新车价格计算保费。
这样一来,投保主动权就回到了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投保哪个品种。可以只投保部分损失保险,这样就能不必支付全损险的冤枉钱,但需要承担70%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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