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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扭“亏”应尊重应然制度
2011-08-11 13:52:2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简单的交强险制度并不玄妙,玄妙的是涉及交强险的决策者们如何突破原有的知识局限,遵循国际保险惯例和借鉴先进保险立法经验,回归交强险制度的本来面目。因为交强险制度一旦被扭曲,我们也就失去了质疑交强险经营状况的根据。
  改变司法误读“道交法”规定

  司法误读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无法估量的经营风险。司法是个依据法律规定和法理进行严密逻辑推理的过程,而不是如同使用傻瓜照相机那样简单操作。司法者只看到第76条第1款规定,却看不到该法第17条的规定,看不到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关于责任保险的法定解释,也不考虑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和交强险法定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要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就判定承保人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忽视甚至剥夺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赔偿受害人后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增加交强险经营数据的公信力

  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的同时,其人员和设施也经营其他财产保险,导致公众认为保险公司将经营商业保险的成本不当分摊到交强险中,这种质疑大大降低了交强险亏损数字的公信力。为化解公众的质疑,国内保险公司应在内部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将经营交强险的成本与经营其他产险的成本严格分离。此外,保险行业协会应借鉴台湾保险发展中心的做法,内部设立专门的精算中心,对交强险等险种的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然后将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布,从而增加数据的公信力。

  简单的交强险制度并不玄妙,玄妙的是涉及交强险的决策者们如何突破原有的知识局限,遵循国际保险惯例和借鉴先进保险立法经验,回归交强险制度的本来面目。因为交强险制度一旦被扭曲,我们也就失去了质疑交强险经营状况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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