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保财险商业三责险条款为例
1.交强险制度施行前的旧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06Z03000L021205-1000)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该款仅将“肇事逃逸”作为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驾车逃逸和弃车逃逸。该条对于“驶离现场”行为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未作约定。
2.交强险制度实施后的新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1090923)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条免责事项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⑴肇事逃逸的;⑵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致现场被人为破坏、证据被毁灭从而导致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纳入责任免除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条规定了驾驶人于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依法保护现场导致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将直接加重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的理赔义务。据此,新版商业三责险条款将未依法保护现场导致现场被人为破坏之情形纳入免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二、保险车辆肇事后驶离现场的商业三责险理赔分析
1.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肇事逃逸”,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此无争议。
2.事故发生后因其他原因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因害怕挨打、自以为事故不大无所谓或个人其他私事等原因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从而导致事故现场被人为破坏,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故意破坏现场”的免责情形。因为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依法保护现场,相反却驶离事故现场导致现场被故意破坏从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的理赔责任,据此,为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驾驶人以不知情等其他任何原因作为“驶离现场”的借口,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于明知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应一律界定为“故意破坏现场”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得以免责,因未依法保护现场所扩大的责任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3.驾驶人确实不知发生事故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确实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之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赔偿。但对于驾驶人确实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应由驾驶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事故发生当时的地点、时间、天气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考虑、认证其所提供的“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应否采信。否则,对于“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无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推定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事故现场,应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故意破坏现场”之免责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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