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身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用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被保险的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属于使用过程。
汽车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灾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碰撞、倾覆、坠落
(1)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当车辆装载货物不符合装载规定时,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转360°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2)火灾、爆炸
(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所列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2)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1)外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的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责任。
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2)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责任。
4)暴风、龙卷风
(1)暴风:风力速度28.5m/s(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m/s(相当于8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2)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m/s,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m/s以上。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1)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2)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3)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h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h降雨量达50mm以上。
(4)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5)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1)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
(2)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3)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4)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5)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6)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石或土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3天,每天3人,参照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
保险人在处理以上费用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在具体运用时要注意以下9条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或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最近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或该车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保险人应予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人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损失和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予以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载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经确认出险地最近修理厂或当地修理厂确无能力修复时,在取得保险人同意后,该肇事车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厂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予以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含吊车和拖运车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计算。当车辆全损无施救价值时,一般不给施救费。残余部分如果有一定价值,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施救费,但不得超过残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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