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法律规定个人财产不用于公司制企业的债务清偿,因此,公司制企业负责人很有必要为个人财产建立一个防火墙,而保险资产是最明确的个人财产形式。有一个这方面的著名案例,说的是前安然公司曾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第七名,却在一夜间破产,不少股东用个人资产及退休基金用于追加安然公司的股票投资,一夜间随之化为乌有,但总裁肯尼斯·莱似乎有先见之明,此前曾用个人资产购买了高额商业年金保险,自2007年起开始领取每年高达90万美金的商业年金,仍可继续享受高品质生活。
其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依据法理,除已领取保险金资产外,保障期限未满的保单价值不会因为债务而被冻结,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用未到期保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其债务。另外,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债务,因此,就算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形式也能通过保险工具转移资产,以保证个人财富安全。
其三,中国向来与时俱进,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税制改革是大势所趋,其中保险抵税、开征赠与税及遗产税等方面一直被不少专家预言,通过高额保险获得转移的资产可因此得以规避各种税赋。
其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利益受法律保护,足以最大程度减弱经济大环境变动带来的冲击,诸如市场利率波动,固定资产普遍缩水等等。试想,2008年金融危机中陷入困境的小企业主如果有一张高额保单,即可通过保单贷款功能顺利获得一笔低息贷款,迅速东山再起,相当于在陷入困境之前就为自己准备好了一笔抵御非人身风险的确定资金。
从资产配置方面来讲,相较于银行存款和各类投资工具,保险属于风险程度最低、确定性最强的配置工具,适用于确保最基本的家庭财务所需,基本家庭财务所需包括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金,父母孝养金,夫妻未来基本养老生活所需等等。保障类保险产品解决的是人身风险发生后的家庭财务问题,在健全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如果希望解决非人身风险发生后的家庭财务问题,还需要补充高额储蓄型、理财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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