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障费用(该费用基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而收取,其计算等同于风险保险费)后的已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退还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其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持续奖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自第六保单年度起,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则本公司按当期期交保险费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持续奖金,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一并进入个人帐户,并按当时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帐户。
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或部分领取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或部分领取后的下一个缴费日期开始,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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