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
张先生:2001年我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前些年保险公司都按时提醒我续保,可2005年我因心脏病入院治疗,当时保险公司便赔付我医疗费用6000元。可今年当我续保时,保险公司告诉我,他们要终止我的附加住院医疗险。
我对此很不满,一份保险合同的终止,应该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保险公司怎能在没有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单独终止保险合同呢?
案例聚焦终止附加险合同,合理吗?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的保险类型不同,养老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投保人完成缴费义务后,保险公司从投保人退休开始,每年按照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额,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购买养老险,通常不会存在被保险公司退保的可能性。
而附加住院医疗险则属于健康险范畴,健康险是一种保证被保险人在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投保人曾患有疾病,且这类疾病还有复发的可能性,他们就会参考投保人的病情,或增加保费,使合同继续生效;或要求投保人在合同约定中增加一条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一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即使保险公司作出拒保决定,也是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
而张先生在2005年患有心脏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今年核保时,认为张先生身体并不健康,心脏病随时可能再次复发,于是保险公司基于规避经营风险,便不得不终止张先生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合同。
张先生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这类保险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且保险公司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当合同到期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权决定是否给被保险人续保。
我公司这款保险承诺首年度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到69周岁或者当初约定的40万元报销额度用光为止。客户几年后因为身体原因住院报销,转年度保险公司不会因为客户身体原因提出增加保费,或者拒保的要求,转年度只要客户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无条件给客户承保住院报销保险。作为主险单独承保,缴费一年,保障一年。
这是一个客户的案例,我想这也是很多40岁左右女性的实际需求,因为40岁之后的女性患病住院的概率要比年轻时高出很多倍。未雨绸缪,早些准备,从容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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