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 北京)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中关村支公司 刘光烈
[摘要]36岁的刘女士是贸易物流的经理,月均收入80000元,有社保,已有其他保障型商业保险,希望用商业保险来补充养老金。
被保险人资料:刘女士,36岁,贸易/物流,经理,月均收入80000元[侧重需求:养老金]
保障方案:
刘女士36岁,拥有自己的贸易公司,每年稳定收入100万元;投资基金80万元、股票10万元,另外每月定投基金1万元;
银行存款220万元,作公司的流动资金;有一套价值260万元的跃层自住;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普通住房,年收租金4万元,无房贷;
一辆45万元的车,无车贷。一家三口每年出国旅游两次,年旅游花费10万元,日常开支每月1万,每年给父母共计4万元养老。
目前,刘女士有社保,已有其他保障型商业保险,为了将来自己的养老生活品质不降低,希望用商业保险来补充养老金,具体方案如下:
刘女士为自己投保鸿福年年保障计划,选择基本保险金6万元,年存保费53880元,10年缴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生存金:
刘女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两年领取10800元,直至终身。上述生存金如留在公司,还可按复利累积生息,持续增值。
按照3%的年利率预测,61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268252元,到86周岁可达1267081元,到100周岁可达1816918元。
2、祝寿金:
刘女士61周岁后,每5年可领取一次祝寿金96984元,最多可领取6次,累积581904元。
3、身故保障:
如因意外伤害险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即30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缴保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因意外伤害险以外原因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12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缴保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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