⑻住院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90天后)在二级以上医院,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最高给付5000元/年,其中
药品费:对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 住院费:对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
治疗费:对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 检查费:对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
材料费:对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 。
⑼意外医疗保障: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报销([实际费用-100元]X80%=赔付金额),每年累计4000元。。
⑽意外伤残保障:因意外残疾按残疾程度最高给付10万元。
保障权益(父56岁、母55岁)
①重疾保障: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时,给付3.3万元。
②生命保障:因意外身故,赔付 13.3万元。或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给付 3.3万元。
③豁免责任: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④附加权益:保单借款。
⑤获保障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14、严重III度烧伤;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0、严重重症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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