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年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月按照有效保险金额×20%×折算系数领取月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上述折算系数详见《月领金额折算系数表》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给付祝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身故,本公司按实际已交无息保费+累计红利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终了红利,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上述给付系数详见《身故保险金给付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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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 新华人寿 郑光辉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53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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