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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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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养老和社会养老有很多不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有关它们之间的案例,把它们之间的不同作详尽的解释和分析。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水利站是否有义务为王韶康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是王韶康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水利站为王韶康办理的养老保险系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该保险所缴纳的保险金数额、期限及参保人到龄后领取保费的方式、金额,完全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保险合同约定的。

而社会与劳动保障机关下属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承办的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在性质上有所区别。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在水利站与王韶康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为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岗位用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2004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出的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岗位用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性岗位用工,目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纳入企业社会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最早可追溯到1996年1月。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目前劳动合同关系尚存的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性岗位用工方可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王韶康与水利站虽然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但在1996年4月17日已经解除,王韶康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异议及相应诉讼请求。

由于王韶康此前没有参加且现今也不具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因此,水利站没有为王韶康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用人单位将商业保险转移为社会养老保险。

王韶康与水利站于1996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韶康在《关于解除合同的决定》上签字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4236元。

后又于2004年5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须于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王韶康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时隔八年才提起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法定时效。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得当的。

[来源:成都 平安人寿 饶正海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4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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