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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促进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协调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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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在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三个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摘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在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三个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在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如何实现“三个支柱”科学合理地均衡发展,发挥出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依旧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职能,摊子大,头绪多,责任重;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虽然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仅局限在部分行业和企业,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

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水平仍不高。相关测算显示,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中,基本养老保险占50%以上,企业年金占比不到5%,商业养老保险也比较低,余下的主要依靠居民的个人储蓄,结果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储蓄的双重依赖。从缴费比例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企业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个人按照基本工资的8%缴纳,而企业年金部分允许税前列支的比例仅为4%,也制约了其发展空间。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发展失衡的不利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撑”的局面长期存在,一方面给政府造成越来越大的支付负担和管理压力,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受限,养老保障的能力无法有效发挥,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提高总体保障水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金资产占GDP比例仅为3%,远低于全球33%的平均水平。

特别是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出现下行的情况下,保障水平的不足,难以有效消除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后顾之忧,直接影响消费信心的提振,成为制约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促进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协调发展的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2月2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解除后顾之忧,提振消费信心,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不能仅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改善养老保障结构失衡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协调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定位,着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基本养老保险满足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定位,着重在扩大其覆盖面上下功夫,逐步将农村居民、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主导作用。这样,也可为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年金的作用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而且,企业年金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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