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养老金的申领手续,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申领人的工作年限必须达到15年。
对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可以将1992年底前“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加上个人养老账户的缴费年限,从而得到自己的工作年限,累积达到15年即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像小廖这样1992年后参与工作的年轻人,只有当个人养老账户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方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在《个账结算单》两个表格上方,清楚写有“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而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情况”一表中有对应的“缴费月数栏目”。1973年开始工作的廖先生“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有19年2个月,而之后的个人账户缴费月数为99个月,相加有27年零5个月,已经达到了15年的工作年限要求。
在计算退休后养老金数额时,需要先推算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比如将“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加上累计至2008年底的个人养老账户缴费年限,再加上未来还需要工作的时间。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何而来?
根据目前的法规政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由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一般以个人月收入为缴费基数,但该基数上限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300%,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为月收入的8%,且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2%养老金中的3%进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账情况表中,本息储存总额是个人和单位一共缴费并计息的情况,比较具有参考意义,在计算退休后养老金数额时需要用到。
廖先生对“当年计算利息”一栏有些疑惑,从他个人的表格看,该利息是将2007年底前本息储存总额以4.14%利率计算得出,而廖太太的“当年计算利息”则不能以同种方式计算。
其实,“当年计算利息”分为两部分,一是将累计至2007年12月31日本息储存总额按个人账户存额存满全年的,以年度记账利率4.14%计算利息。如廖先生的19179.7×4.14%=794.1元。另一部分是对于2008年尚在工作缴费的劳动者,按当年每月缴费记账金额在账户中存储的月数乘以年度记账利率4.14%的1/12利息之和。这样一来,2008年仍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当年计算利息”就复杂许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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