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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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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摘要]2008年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焦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另一种是此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两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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