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信托文化缺失,法人受托机构无法有效履行受托职责。我国《信托法》是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可以说,中国是一个缺少信托文化的国家,这种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委托人不会完全信任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从而选择四类管理人的工作完全由委托人包办,受托人则没有太多的发言权。这显然与我国企业年金的信托制度安排相悖。
按照制度安排,受托人应处于核心的地位,选择账管、托管和投资三类管理人是受托人的职责,但却由于我国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得法人受托被空心化和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缺少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和个人参加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对企业而言,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列支比例为5%,远低于国外的优惠比例。
而对非国有企业,这样的税优是没有吸引力的,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不高。目前,非国企建立的年金规模约占市场的10%左右;个人缴费部分,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694号文,规定了个人税优的TEE模式,而不是被业内和学术界广泛呼吁的EET模式。
尽管此规定有一定的优惠,但仍与人们的预期相距甚远。长江养老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该文出台后,由于税收优惠不明显,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明显降低。
第四,集合计划的政策不明朗,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集合年金计划管理办法迟迟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尽管市场上有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产品,但因没有正式获批而不能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收益水平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三支柱体系中的作用,弥补其短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国家层面立法,制定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障法或养老金法。鉴于在各主管部委之间进行政策一致性的协调,其工作难度大、周期长,
建议将养老金管理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统一各部委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提高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国家规定5%的税前优惠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的中人问题,建议将企业税优提高到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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