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豁免保费利益:
1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若第二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幸患有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自其确诊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可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均衡保险费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
2死亡残废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第二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发生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自其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可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均衡保险费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
3. 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附30种重大疾病列表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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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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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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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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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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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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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肢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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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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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脑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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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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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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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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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儿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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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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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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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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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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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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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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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Ⅲ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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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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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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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能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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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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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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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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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肺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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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多发性硬化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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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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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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