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
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即是30000元。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4、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即200000元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即20000元予被保险人。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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