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000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l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有社保及公费医疗,在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内的,扣除社会保险及公费医疗费用后,按90%比例报销;无社保及公费医疗,在扣除150元的免赔额后,在符合当地社会保障范围内的费用按70%比例报销。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10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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