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保人员出院携带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超出规定携带的药品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补充报销范围为暂行规定,今后将依据国家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六、参保人员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中的诊疗项目、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定。
七、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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