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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首个保单年度内每份日住院补贴金为20元,每经过5个保单年度日住院补贴金按首年日住院补贴金的5%增加。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职业类别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5年缴清、10年缴清、20年缴清等限期缴费方式,但缴费期间不得长于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若由于延迟通知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由此而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迟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各项补贴金须提供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及相应的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住院所在的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等。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