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避免医疗保险理赔争议和纠纷的主要措施
在《保险法》对以上所述争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明确。
在现有《保险法》对于医疗保险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无疑最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各类补偿性质的医疗保险合同中可增加一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规定,如:本合同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金额为限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且最高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增加补充声明,做到提前告知。
条款补充声明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于已核准过的条款在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充声明的方式增加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但应做到在投保人选择医疗保险时就提前告知,引导客户正确选择医疗保险。
3.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保险都不能得到双重赔付。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或是已参加了补偿性质的医疗保险的,不妨选择定额给付型的商业医疗保险,可用于弥补住院期间除医疗费以外的其它损失。
如商业医疗保险中带有住院津贴性质的险种,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的,与医疗费不相干,理赔时可不需原始发票,不受补偿原则限制。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总之,投保人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合投保,以便能使自己在遭受风险时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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