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付全残保险金10万元。
( 1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2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7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8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或疾病、自然身故,则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无法独立完成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833元。
六项基本活动为:
(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注:以上五项保险金中,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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