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满足下列二个条件:
1.投保年龄为二十周岁至四十周岁
2.怀孕未满二十八周的孕妇。
本公司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分娩之婴儿。
保险责任观察期为90天
一、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给付: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第一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公司对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第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存活满二十四小时且于五周岁以前(含五周岁),经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第二被保险人于五周岁以后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者、本公司不负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全的责任。
2、本公司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被保险人未满五周岁以前,投保人、受益人另行就第二被保险人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而就较高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提出申请者,本公司仍应给付该笔较高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所给付的先天性
3、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之人数多少,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于五周岁以前经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项数多久本公司仅就其中一人所总给付比例最高的先天性疾病项B7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其他先天性疾病不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