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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打球受伤 意外伤害理赔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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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先生的女儿小慧是苏家屯区陈相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今年6月9日在学校上体育课打球时,她不慎后脑摔倒碰到石头受伤,缝合了3针,去医院检查病情加重,又在苏家屯区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

  (二)关于赔偿主体的认定

  此类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发生后,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往往以学生保了险,保险公司已经给付了保险金,学生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一些家长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赔了钱,就不能再向学校要求赔偿。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混为一谈。

  学生在校投保的属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其标的是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得按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或者请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即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只能通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约定的数额给付,这就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其次,人身保险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这两种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案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责任是合同责任,学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戴先生既可以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后,仍然有权向其他有关责任者请求赔偿。

  (三)赔偿范围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戴先生主张的孩子手术期间的“红包费用”不属法定赔偿范围之列,不能得到支持。

  结语:现行的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害方、致害人方和学校方的责任是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这类事件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事先预防,一个是事后补救。”律师提醒,学生家长要在家庭教育中加强教育和引导,告诫孩子从事与其年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因为一旦发生伤害毕竟是不可逆转的”。当然,这并不是让学生天天呆在教室里不要活动,而是在自己单独游戏或与同学一起游戏时注意安全,避免过度激烈的行为。而学校同样要加强安全教育、学生自护自救教育和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尤其是对于课外活动,要按照学生的不同年龄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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