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1)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首次确诊罹患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且至确认日后的第28天的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首次确诊罹患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至确认日后的第28天的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或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确诊日后的第28天是以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来计算。
@ 疾病等待期为90天。
投保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