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计划中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附加宝贝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第十二条第21款);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对于由本计划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或于本计划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计划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计划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