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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 “扯皮”仍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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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的各大保险公司也都停止销售旧款重疾险产品,并推出了许多新版的重疾险产品。一个月来,新版重疾险产品价格是否上涨?新定义是否彻底解决了“保死不保生”的争议?记者特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重疾定义明确风波不复存在

  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正式实施,深圳的各大寿险公司推出的新款重疾险产品能否解决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风波?

  对此,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中的定义表述较以前更为清晰、严谨和准确,特别对以往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部分作了更明确的定义,这将有利于减少因投保人和承保人对疾病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纠纷。例如,规范中定义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而深圳市某医院的专家则表示,从新“规范”的条款看,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疾病名称进行了规范,如将老条款中的“慢性肾脏衰竭”明确为临床医学中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脑中风”改为“脑中风后遗症”、“严重烧伤”明确为“严重Ⅲ度烧伤”等;二是对疾病定义引入了客观的检查方法,如对于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都增加了“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的内容,疾病定义中引入客观的检测方法,在理赔时易于操作;三是删除了引起广泛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去年重疾险风波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不符合医学专业常识的条款内容,基本都得到了修改。例如,老条款中暴发性病毒性肝炎理赔时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萎陷的网状结构”,只有尸检才能得到,因此备受争议,在疾病定义中删除了这项条件。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出台的行业统一的重疾险定义,结合了临床医学的新进展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更科学、更严谨,并且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从而避免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带来的争议,‘保死不保生’的情况将不复存在”,该专家说。

  《规范》不是法律“裁判”仍然缺失

  既然新的重疾险对对25种重大疾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放宽了重疾险理赔中的诊疗程度限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投保人的理赔将一帆风顺?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规范”的实施排除了定义上的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便拿到赔款。

  该人士认为,因为重疾险新定义和使用规范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仅靠《使用规范》来解决理赔纠纷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即使有专科医生的诊断,在法院裁决时也会引发保险公司和医生诊断的分歧,因此急需监管部门引入一个立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来做“裁判”。但目前这个“裁判”还未出现,所以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纠纷时与消费者“扯皮”的现象仍不可避免。

  同时,该人士还指出,由于该“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发布,而这两者都是行业自治性组织,不是我国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尽管该《规范》对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种的制定、界定和解释有积极的意义,对解决保险纠纷也有借鉴及指导作用,但由于其缺乏法律强制力,能否根本解决重疾险理赔问题还需时间来证明。

  一位曾代理过“重疾险”官司的律师表示,新定义的出台只是在规范的前提下为投保人规避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重疾险的纠纷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才是关键。

  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理赔方面的纠纷,协会只能起到协调作用,他们只是希望发生纠纷后保险消费者与公司进行沟通,在公司层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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