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住院标准均为650元;
超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的最高数额为17万。
医疗费用结算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
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选择医院: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需持《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须在24小时内住进新的医院。
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7日内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死亡前七日内由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
在外阜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由个人先垫支的费用;
符合报销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全额现金结账费用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清单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医疗费用收据;
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二)急诊留观(同时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
急诊留观证明;
盖有急诊张的处方底方;
检查治疗明细;
收据;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三)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
处方底方;
检查治疗明细;
收据;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交费时间:开学再交,具体时间看门口通知交费同时须交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照片后面写清幼儿姓名、班级)幼儿户口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