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白血病保险金附加险保险金额×110%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附加险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