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