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四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五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