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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突然病亡,能否得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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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保险就像穿衣服,首先要保暖,其次再追求档次。那么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应是第一需求,住院医疗及大病给付型保险应是第二需求,最后才是教育基金及养老型保险
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也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风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从保险实务来看,违反告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投保人对违反告知所导致的后果不了解;2.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通过核保关,故意隐瞒以往的出险情况或病史,不如实告知;3.在投保人已向业务员口头告之的情况下,个别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加以隐瞒。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对其在投保时所知道的事实,就保险人的询问作真实准确的告知,要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是投保人的告知也仅限于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告知,而不是投保人自己的感想或判断等主观看法的告知。对于当时未发生的事情以及投保人对某事的判断或猜测,比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患病的判断等无须告知。保险人无权就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所不知道的事情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确定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要确定投保人是否履行了该义务的关键在于下面这个重要事实:小姑娘黎娇平时活泼可爱,并无什么病态反应。因此,可以推断投保人黎先生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保险人无权要求投保人对其并不知道的事情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黎先生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隐瞒病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这一点从其为女儿购买的保险品种也可看出,假设黎先生事先知道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那么他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投保就没有必要购买子女教育保险。致使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原因不是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误导保险公司,而是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在体检时未能检查出被保险人黎娇身患心脏病,从而作出被保险人体检合格的结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其所指定的医院的这种过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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