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保障期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给付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并扣除已给付的初中教育金。
C.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1、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高度残疾且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每年给付保额。
2、在保障期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给付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并扣除已给付的初中教育金。
D.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身故,给付保额。
2、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残疾,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最高不超过保额。
3、因一般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最高不超过保额。
4、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重要器官切除,按保额给付50%。
E.无忧住院医疗保险:
1、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床位费进行补偿,不包括观察病房费、陪床费、家庭病床费。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100%,非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70%。每次住院的给付限额为保额的60%。
2、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且属于社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检查检验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社保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物费用进行补偿。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100%,非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70%。每次住院的给付限额为保额的50%,其中自费药物费用的给付限额为10%。
3、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属于社保范围的门急诊费用进行补偿。无论社保人群还是非社保人群,给付比例均为70%。每次住院的给付限额为保额的40%。
4、对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实际发生的且属于社保支付范围内的手术费用进行补偿,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100%,非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为70%。每次住院的给付限额为保额的40%。
5、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和手术,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说明:1.如果被保险人的上述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责任。2.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六十天内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上述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续保不受此限制。3.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最多对自入住医院治疗之日起180天(含)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4.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