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其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免缴剩余的期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利益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0%给付大学教育金,即4920元+分红;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4次,共计19680元+分红。
2、深造金:被保险人于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60%给付深造金,即14760元+分红。
3、立业金: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80%给付立业金,即19680元+分红。
4、婚嫁金: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80%给付立业金,即19680元+分红。
5、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后不幸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3给付身故保险金,即73800元+分红。
6、保费豁免: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