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满期年龄”,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为60周岁,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为55周岁。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