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优惠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利率,按一般零整业务办理)。
免税优惠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印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于教育储蓄事关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17日,三部门就这一政策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解答。
新办法重在遏制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办法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
由于《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