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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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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商品是我公司同类商品中最具实力的, 同时也是“保单自我设计”的推荐主险。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 养育子女并培育他们成才是所有父母的天职。由国内五家寿险公司联合推出的“子女教育保险”为天下所有深爱着自己孩子的父母而设,确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安枕无忧。本款保险特别适合家长为孩子储蓄教育费用。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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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教育金?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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