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活费津贴:被保险人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活费津贴”:
(1)交费期为5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
(2)交费期为10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9%。
上述“生活费津贴”给付至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终止。
3.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成家立业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交费期为5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交费期为10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所称的基本保睑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