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4)若按上述第(2)、(3)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示例
金先生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金贝贝购买10份鸿福人生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310元,3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