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保单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