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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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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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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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