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站和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在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将代收的少儿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十一、参保少儿中的孤儿,由所在的孤儿院、其他监护机构或监护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其他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少儿,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于每年8月份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十二、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其医疗费用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
本条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十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少儿的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
新生儿和异地转入本统筹地区的少年儿童,自按规定办妥当年度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结算年度)剩余月份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四、参保少儿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和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少儿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一年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结算一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少儿发生的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按结算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四)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2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4%。
2.2万元至4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0%。
3.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16%。
十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其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十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少儿,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通知书领取《杭州市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凭证》(以下简称住院凭证)。其中,就读的参保少儿到所在学校的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处领取;未入学的参保少儿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站领取。
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少儿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