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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条款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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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父母在给孩子买保险时存有相当大的误区,就是觉得给子女保得越多越好,大人甚至为了孩子宁愿省下钱来自己不买保险。”一位保险代理人说,虽然爱子之心可以理解,但这种投保的结果适得其反。投保的原则是“先大人后小孩”,谁是家庭经济支柱,谁就该买最多的保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两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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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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