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案件在禅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邢某告诉法官,胡先生确是受其委托外出办事回来后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他表示愿在法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装修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却有异议。保险公司一方认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胡先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胡先生有多年驾车经验,事故发生时视线清晰,不排除其有故意肇事从而骗取保险金的可能。在保险公司看来,胡先生的索赔很可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预谋骗保”。
“别说这车才30万元的保险,就是100万元,也不可能撞死亲生儿。”母亲阿英很气愤。为反驳保险公司的质疑,胡先生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证明胡先生对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申请法院当庭播放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证明事故发生时,恰好有车辆挡住了胡先生的视线。
判决
保险公司应该赔钱
禅城法院负责该案的一审。该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主审法官强调,胡先生是合法驾驶人,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造成儿子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胡先生存在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就应理赔。
据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1.9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3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30万元。至于被告装修公司,则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