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及结论中,存在如下误区:
1、保险公司的经营须依法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儿童险主险均包含死亡性的风险保障,因此主险买几份或几家公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风险保障(即俗称的保额)总额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最高为10万元,其余城市为5万元,超过的部分是不能获得死亡赔偿的;在最高限额以内,获赔金额可以累加。与投保几家保险公司无关。
2、上述案例中列举的是医疗费的理赔,医疗费属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赔偿时以实际费用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安先生为儿子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额度3000元,赔付比例90%,不幸生病住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2000元,假设没有其他渠道报销,则保险公司应赔付1800元(2000*90%=1800,小于3000元,以实际费用为限);若发生医疗费用4000元,则保险公司最高赔付3000元(4000*90%=3600,大于3000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付,首先要交验医疗费用原件,如果原件的费用保险公司已100%赔偿,则原件要留在保险公司。若保险公司赔付不足100%,则在原件上盖章,并写明**公司已赔付**元,原件交给家长,家长仍可持该原件到其他保险公司或通过其他渠道报销,但只能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取得赔偿。
报道二:
2002年王士在某保险公司为女儿购买了一份少儿终身险,该险种号称能够包含孩子一生的需求,而且越早买越好。2005年,王女士拿到了女儿的第一笔教育金。2006年王女士的女儿得了慢性肾炎,需住院治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发现该保险附带的医疗险赔付金额很低,不能满足基本的住院费用开销。
点评:
不少保险都推出了所谓的终身产品,基本上包括了教育险\医疗险\意外险在内的所有保障。于是,不少家长都选择购买这类型的保险。但是,越全面的险种,相对费用也越高,如果不是购买很份的话,就不免出现以后理赔金额少的问题。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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