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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英才少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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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四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五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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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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