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0%给付。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100%给付。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100%给付。
(残疾、烧伤具体给付标准见条款规定)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扣除5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
3、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天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三十日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