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幸的是,今年6月4日,小东东在一次手术治疗过程中离开了人世,全家顿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夫妇俩忍着丧子的哀痛,去派出所注销了东东的户口。这时,他们想到了为东东整整买了8年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第八条“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并无息偿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条款。
据此,郑太太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赔付70640元。
保险公司拒赔
20天后,郑先生夫妇收到的却是一份《拒赔通知书》,其称东东是地中海贫血患儿,这属先天性遗传病,根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不予理赔,只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计1.5万余元。
郑先生夫妇赶快翻开已尘封了多年的《保险合同》,一看才发现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的第6款写有“被保险人因‘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对此,郑先生夫妇十分不解,为东东购买此保险时,孩子并未发病,在保险生效3年多了,小东东才在2001年2月被确诊患上地中海贫血。从投保开始,保险公司从未要求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身体,而夫妇两人都没有地中海贫血病家族史,对孩子的病情根本就没有预见性。郑先生说,都连续投保八年了,现在小东东身故了,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根本是在推卸责任。
郑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表示,《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是,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对“免责条款”没有善意、及时、积极地和原告进行沟通,未尽到告知义务。
专家支招
一位保险界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各类保险中,一般在合同中都会有“责任免除”的条款,这是保险合同中的关键部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在投保前投保人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主要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仔细认真阅读,谨防误签不利的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公司会把有家族史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列为免除责任,除上述病种,“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一般也是免责条款之一。如果投保人有家族遗传病史或是某种特定病史的话,一定要在投保前就仔细具体询问清楚哪些是属于“免责”的病种,最好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病种,越细越好。如果免责条款对自己不利,最好挑选其他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