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之时,曾有业内专家指出,定价机制改革更多是体现对消费者的公平,却并不能改善车险承保亏损的问题,因为关键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理赔风险控制不力及理赔成本较高。
显然,深圳保险业与公安交警局建立的合作将对防范交通事故骗保骗赔案件起到一定作用,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
而昨日,广东保监局在其发表的一篇《反保险欺诈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文章中便提到,从20世纪中叶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大力打击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政府推动、公司为主、行业联合、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治理”,而我国在反保险欺诈上则面临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社会环境欠佳以及其他技术和人为等因素的制约。
据了解,目前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不利于防范重复投保、多家索赔、恶意投保等行为。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初步建立了联合打击保险欺诈的机制,但仅限于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程度不深,且公安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任务,未将打击保险欺诈列为预防经济犯罪的重要领域。
广东保监局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转变发展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同业合作。在完善理赔制度上,应制定详细合理的理赔审查流程和操作程序,实行接案人、查勘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相互分离制度,防止串通骗赔。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后续监督制度,建立错赔、骗赔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道德风险发生。同时还应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共享客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