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累计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